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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时间:2022-12-24 18:30:06 来源:以智范文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各二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和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系)、教辅单位。

第二章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档案,准确记录安全隐患的发现日期、发现人员、所在部位或者场所、数量、等级、类别以及治理隐患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等有关情况,按时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任务。

排查治理记录应当按照《xx大学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保存或移交。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管辖区域内存在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内容包括:

(一)师生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及安全法规宣传;

(二)秩序管理、集会及大型活动、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安全;

(三)舆论、矛盾纠纷、网络安全管理;

(四)辖区内治安及周边环境安全;

(五)疾病防控、饮食卫生安全;

(六)校园交通秩序、校车安全;

(七)防火设施及疏散通道安全;

(八)办公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及附属设施安全;(九)水、电、气使用安全;

(十)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等危险化学品管理;

(十一)信息报送及其他。

第十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应根据如下时机及要求进行:

(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安全检查的协调部署工作,每个寒暑假、节假日前后,会同保卫处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每月必须进行1次安全自查工作。

(三)保卫处每学年必须对各二级单位开展不少于4次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各项专项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会同党委办公室对经学校确定后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进行督查督办。

(四)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筹)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区域必须每2周进行1次排查。

(五)每次排查时,排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有安全知识和排查能力的人担任。

(六)在排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报告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实施中应遵照如下原则: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维修、加固,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三)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监控保障措施。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四)对本单位自身无法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整改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评估(评价);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检查或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所有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重特大安全隐患应“一事一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的,应对发包、出租的经营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承担整改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安全隐患整改。保卫处会同督办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整改项目完成后,承担整改责任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整改目标的,由保卫处会同督办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整改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整改目标的,保卫处会同督办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下达整改指令。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教学实验或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所需经费,从学校年度安全隐患整治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隐患整治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学校每学期对全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各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和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二级单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登记并责令其排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学校纳入年度督查督办事项进行治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隐患。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和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排查和瞒报安全隐患或者排查整改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直属附属单位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