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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12-25 20:55:03 来源:以智范文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8〕1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我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目标要求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审批相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必须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内设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发布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依照项目隶属关系与部门工作职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突出公开重点,明确责任主体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市国土局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市建设局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市建设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市建设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公开)

(二)加大公开力度,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市属相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

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配合,依照职责权限及时在专栏发布项目有关信息,于3月底前完成专栏架设,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办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市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紧抓好有关工作落实。

(二)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考核奖惩

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
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监管措施

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对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年应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电子政务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