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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2-12-20 20:55:04 来源:以智范文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陕国土资发〔2014〕56号)、《咸阳市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职能要求,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明确国有土地供应方式

1.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范围。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县自然资源局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非营利性质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提出同等要求。

(2)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县级以上外事管理、民族宗教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用于外事、宗教活动等特殊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依据《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的规定,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局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局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局可将民政局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2.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具体包括:

(1)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确定的范围;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情形。

3.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范围包括:

(1)供应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确定的范围。

(3)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建设单位申请有偿使用,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且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开发的,或是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城镇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5)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置换土地,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6)其他项目,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

4.鼓励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有偿使用。针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同时允许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5.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划拨用地不设定使用年限。出让用地设定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坚持多措并举,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1)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出让年限,企业申请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国家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

(2)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产业用地,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

(3)企业申请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产业用地的,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经合局、税务局等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必须明确提出土地由租赁转为出让的条件和要求,由自然资源局纳入土地供应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用途依法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
在承租企业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土地有形市场建设

6.创新土地储备模式。按照“科学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净地出让、市场运作、资金集中”的原则,逐步将辖区范围内需要开发利用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1)由县财政局完善土地储备基金收益计提机制,持续积累土地储备基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发挥好土地储备资金主渠道作用。

(2)三原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及相关业务,高新区、各涉及镇(办、中心)做好协调配合。财政局负责监管,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3)三原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达到入库标准的,一律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4)土地储备计划和用地需求,经自然资源局初审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5)土地储备收益分配,县财政专户及计提储备基金原则按照7:3比例分配(政府专题研究决定的除外)。

7.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坚持统一供应计划、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价格体系、统一信息发布,全面构建全县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集中纳入中国土地市场监管网,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交易。

8.明确土地出让方案。因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功能实现、宗地现状出让以及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形,需要以招标、带方案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局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把握,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开出让文件。

三、完善土地价格确认机制,明确土地收益管理标准

9.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土地出让底价、竞买(投标)保证金、起叫(始)价、加价幅度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综合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10.土地收益确定及控制标准。土地收益为土地成交价与土地征收、储备成本之差。

(1)产业用地。凡县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一般工业项目,政府在出让土地时,亩均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所处区域基准地价(万元/亩)的20%。

(2)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由于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其他地块成本转移等原因造成拟供应土地取得成本过高的,政府在出让土地时,亩均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所处区域基准地价(万元/亩)的45%。

(3)因其他特殊原因政府土地收益达不到上述标准,或者因项目平衡需要与其他优质地块搭配供应的,应当在供地时上报县政府批准。

(4)划拨用地土地价格管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不计收政府土地收益。一是无偿划拨。针对特殊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二是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后,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

1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安排区域内“三条红线”,科学布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引导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科学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已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公开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需要调整规划条件的,一律报县政府,经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但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2)2015年1月1日后已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非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的,一律报经县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出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一律报县政府,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但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12.明确城市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同时住宅用地容积率不高于2.9,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经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确定;
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
特殊行业用地不得低于0.8(但是,当加油站、停车场等特殊用地容积率低于0.8时,应开展节地评价并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鼓励工业区集中设置公共绿地,严格控制企业在厂区范围内修建大广场、大绿地,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提高重点镇以上城镇规划区土地开发强度,城镇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不得批准因功能结构有特殊要求以外的单层建筑用地。工业用地中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得批准建设单层建筑,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13.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情形。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教育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符合用地性质兼容,与拟供应土地有密切依附关系的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工信局、住建局、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体育局、交通局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提出配建标准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自然资源局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报县政府审定后,可依法将相关配建标准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再行纳入供地条件。

14.明确项目准入标准。严禁借建设工业开发区、文化产业园、特色小镇之名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除旅游度假区外的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200万元、100万元;
投产后亩年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发改、招商部门负责按上述标准对辖区内的项目实施评估,并研究制定奖惩措施。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低于20亩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场所。有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规定用地面积的,须报县政府审定。

15.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工业用地。

(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2)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可按新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出让期限内,用地者申请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局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因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后,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按照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地。

16.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对利用广场、道路、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非经营性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住建局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
建设工业仓储、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按照“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自然资源局按照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组织评估后,报县政府确定出让底价。

五、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奖惩

17.加快建设用地供应。加快已获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供应,严格按照中、省、市关于“增存挂钩”机制的要求,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18.加大闲置土地和“僵尸企业”处置力度。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盘活“僵尸企业”。通过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辖区内的涉嫌闲置土地,对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宗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县政府研究处置意见。对闲置用地的企业,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县工信局负责,国资办、自然资源局配合,通过排查摸底,理清“僵尸企业”的数量、成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方案,报县政府决策,积极推动处置盘活工作。

19.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发改局、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经合局要按照产业政策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住建局要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执行情况,履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职责。生态环境局要明确不同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审批时序和时限。自然资源局在制定建设详规、单体建筑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落实用地控制指标、推行节地技术,把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城乡建设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把好建设项目用地征转和供地关,努力加强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制定的有关供地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