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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时间:2022-12-16 17:20:04 来源:以智范文网

为深入推进“平安柞水”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商洛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洛市司法局转发<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会和县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升人民调解水平,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期、化解在萌芽,为建成“三个柞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成一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调解、公正高效”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形成以县级调委会为统领,镇办、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支撑,行业调委会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及时有效预防和调处重大矛盾纠纷,不断提升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

1.调整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团县委、妇联会、县科教局、县司法局等23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柞水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崔立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建立柞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专职)、委员4名(专职、兼职各2人),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挂柞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负责化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参与指导各镇办、各村(社区)、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业务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司法局负责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各镇办担任过党政正职的离退休人员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聘任,聘期1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专职调解员每人每月定额补贴2500元、兼职人员待遇按照《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司法局、人社局、财政局)

3.建立柞水县人民调解协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协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现有资源,培训调解骨干,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员协同、自治、自律、他律和互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

4.加强镇办、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搭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平台,建立县、镇、村三级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各镇办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镇办维稳办主任或司法所长兼任,成员由镇办相关站所干部兼任,办公室设在镇办司法所,结合实际可聘任1-2名专职调解员;
整合村(社区)调委会、治保会、“三官一律”工作室、综治维稳等工作力量,成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各村(社区)有专职调解人员。(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镇办)

5.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调委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委会管理,指导科教、市监、物业、消费者维权等纠纷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室,吸引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源投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形成行业力量聚合、专业人才汇集、有效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纠纷化解体系,适应“多元多样化”纠纷化解需求。(责任单位:县司法局、人社局、卫健局、科教局、市监局、住建局、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经贸局、应急局、环境局、信访局)

(二)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1.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运行机制。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就地及时化解”的原则,及时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经多次调处无果而上交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县委政法委、信访局交办督办,或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处。(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镇办)

2.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定期研判机制。县司法局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对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特点规律、预防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刑事案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并按时上报分析研判报告。各镇办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并报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镇办)

3.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导入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县司法局应与县法院、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矛盾纠纷导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要建立人民调解室,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4.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进一步完善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纠纷当事人以理性方式维护权益,避免或减少累讼。围绕保障改善民生,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延伸法律服务参与社会建设新触角,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各镇办法律顾问要主动承担化解矛盾纠纷职责,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年度考核评比内容。(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5.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聘任机制。村(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所在村(社区)选任,经所属镇办司法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人民调解员证,持证上岗;
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人民调解员证,持证上岗。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年参加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少于两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镇办)

(三)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1.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解决县调委会工作经费、调解员定额补贴10万元,拨付到县司法局账户,不足部分从县“以奖代补”基金中列支;
预算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委会经费5万元,拨付到县交警大队账户;
县医调委原经费保障的金额和渠道不变。其他行业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其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各镇办)

2.健全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制定《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各镇办、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根据调处成功的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奖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和镇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最低工资加“以案代补”的形式解决。县“以奖代补”资金从人民调解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司法局、财政局、各镇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人民调解的决策部署精神,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

(二)加强宣传动员。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创造良好的人民调解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考核问责制度,对组织不力、责任不实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