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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23-05-18 11:49:01 来源:以智范文网

近年来,*县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各项工作,把“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县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供大家参考。

全县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县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各项工作,把“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实践探索,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主要的做法。*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大执纪审查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一是夯实思想基础。我县坚持把抓“四种形态”运用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和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通过纪委全会部署、一线指导督促、纳入责任考评等,传导责任压力,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切实在全县营造党组织推动、纪检监察部门大胆实践、全体党员干部支持的实践“四种形态”良好工作态势。县纪委坚持把学深悟透“四种形态”的内涵和实质摆在首位,采取印制《应知应会知识汇编》、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学习培训、主要领导上专题党课、组织干部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积极开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宣传教育,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廓清认识、学思践悟,在看齐跟上中深化对“四种形态”的理解把握。通过多形式的宣传教育,转变个别干部存在的认识模糊、动作迟缓的问题,切实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作为监督执纪的新常态,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思维定势,对苗头性、倾向性的轻微问题及时咬耳扯袖,努力提高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力。二是完善工作机制。我县深化对问题线索的认识,改变过去把问题线索等同于案件线索的观念,进一步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将反映和发现党员干部党风廉洁建设方面的问题均纳入问题线索范畴。除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外,更加注重从“四风”常态化明察暗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督查、党员干部不良风气整治、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评等各类专项工作中挖掘问题线索,使得问题线索的来源更加广泛。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制定出台《工作规程》,对问题线索不管事情大小都认真对待,进行流程式管理,确保每一条问题线索都有落实。认真落实信访举报办理“零暂存”,规范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催办督办和办结;推行信访举报件办结会审工作机制,对初核类信访举报件实行办结会审制度,提高信访举报件办结质量。三是坚持抓早抓小。我县坚持抓早抓小,将严明的纪律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做深做实谈话函询工作。扩大廉政谈话函询覆盖面,按照“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原则,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敢于监督,严格要求,不轻易放过任何一条问题线索,做到应谈必谈。注重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因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乡镇、县直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仅起到了震慑作用,而且传导了责任压力。注重规范廉政谈话程序,对谈话的审批、记录、办结、报送、归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纳入党员干部的廉政档案,实现谈话的痕迹化管理、台账式记载。四是坚持多措并举。针对我县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驻(出)机构纪律审查工作流程不畅、效率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制定出台了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和乡案县协审的工作规程及流程图,对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并汇编成册,为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乡镇(街道)和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工作提供了一套操作性、实用性强的制度规范,有效提升工作效率。通过建立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办案制度和跟班培训制度、加强纪律审查人才库建设、编印应知应会知识手册、举办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等举措,着力统筹纪律审查力量,切实解决纪律审查能力不足的问题。今年以来,共有**名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到委局纪检监察室跟班学习培训,不仅有效解决委局机关纪检监察室人手不足的问题,而且通过以干代训,达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业务水平的目的。

二、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县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影响制约“四种形态”更好落实的问题,需要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寻破解之道,推动“四种形态”落地生根。一是思想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二是责任不到位。个别党组织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仍然认为践行“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甘当“甩手掌柜”;有的党组织负责人缺乏担当精神,对党员干部中不讲纪律、不守规矩的行为,不敢动真格去教育和处理,怕得罪人,基本没有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提醒谈话。三是纪法未衔接。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求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做好纪法衔接十分重要。在实践中,虽然我县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较好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成员单位的沟通配合得到极大加强,但在问题线索互相移送方面不够及时的现象时有存在。特别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仍然习惯于原有的工作模式,担心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在证据转换时对违纪行为和涉案款物的认定会发生变化,因此不敢在移送司法前作出党纪处分,往往是等到法院做出判决后才做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案件移送前未处分”的问题相当突出。四是效果待提高。作为问题处置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步核实的工作量。但由于谈话函询时间、范围、形式有限,很难把一个问题谈深谈透或说明清楚,而要从谈话函询中发现其他问题线索更是难上加难。而且,从被谈话党员干部来说,少数对象对党组织的教育和关心认识不深,怀有抵触心理,不向组织如实说明情况。再有,实践中,开展谈话函询后,往往没有进行后续的监督核实,谈话函询起不到提醒警示的效果。五是能力显薄弱。我县纪委监察真正在执纪审查一线的人员力量不足问题尤为突出,委局机关纪检监察室目前才配有*名干部,根本无法适应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处置数、立案数、查处数逐年大幅提升的形势。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换届后,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大部分都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执纪审查业务不熟、“不会办案”的问题十分突出;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组零办案的问题依然突出。这些在执纪审查力量和能力上不足的问题,难以适应践行“四种形态”的新要求。

三、建议和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上真正理解、认识上积极跟进。要把学习贯彻“四种形态”作为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通过学习培训、专题讨论、新媒体传播等方式,加大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形成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的浓厚氛围,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转变观念,明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的应有之义。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立足学思践悟,夯实思想基础,切实克服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增强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四种形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健全机制制度,压实“两个责任”。“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过程。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和党委领导班子是关键少数,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是有力支撑,各级领导干部各尽其责是重要保证。要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从“明责、尽责、督责、究责”四个层面,实行痕迹化管理,实现运行“四种形态”职责、任务台账式记载和数据化管理,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追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同时,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加强执纪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推动执纪审查方式创新和质量提升。

(三)规范谈话函询,加强后续核实。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要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推动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要调整绩效考核“指挥棒”,优化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体系,把开展谈话函询、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为干部澄清事实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树立正确的执纪观。要进一步扩大谈话函询工作覆盖面,规范谈话函询的审批、记录、办结、报送、归档等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台账式记载。对一般性问题的谈话函询,要注重谈话前的核查准备和谈话后的补充核实,根据反映问题的程度和情形不同,有效运用谈话方式,并及时跟进核查,防止无论问题反映是否真实、本人是否认识到错误,只要谈过就通过的现象出现。在谈话函询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对遮遮掩掩、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的党员干部,给予从重处分或启动执纪审查模式进行处置;反之,对谈话函询态度端正,交代问题如实真实,且违纪问题轻微的,给予从轻处分处置,以此引导党员干部摒弃抵触心理,正确认识谈话函询,积极配合谈话函询,切实提升谈话函询的效果。

(四)提升履职能力,严格执纪审查。执纪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执纪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执纪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进一步发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各执纪执法部门的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加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司法前的处分力度,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建立跟班培训制度、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片区协作机制、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专职干部等,切实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力量不足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不强的问题。要完善内控机制,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擅做取舍、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