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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年终述责述廉“六个必须”自查报告(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6 20:42:02 来源:以智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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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年终述责述廉“六个必须”自查报告(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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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责述廉,其实就是之前的“述职述廉”,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

  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与往年不同,有的年终“例行”工作,现在也有了新规定。

  十八届六中全会: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已将之作为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但是,只规定了程序和范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2016年11月,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

  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述责述廉别“跑题”

  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

  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于是将之作为评功摆好的机会,而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

  述责述廉不能一述了之,《条例》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将原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的述责述廉,扩大到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使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因而监督的眼睛也更多。这足以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都要被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六个必须”

  《条例(试行)》将述职述廉作为10项监督制度之一。为贯彻落实该项要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专门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成功经验,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发展和深化,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将“述职述廉”修改为“述责述廉”,并对如何述责述廉提出明确要求。

  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好述责述廉制度,要着重把握以下“六个必须”:

  1、必须准确理解述责述廉的内涵

  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述责述廉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

  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本身就是接受组织监督;班子成员和其他与会同志对其进行评议,体现了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2、必须要规范述责述廉的形式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条例》则规定每年都要述责述廉,更加突出监督的日常性和及时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述职述廉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条例》则要求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

  这一变化来源于基层的创新,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大大扩大了述职述廉的范围,效果良好。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强化监督,让领导干部接受更广泛的监督。

  3、必须要注重评议环节

  接受评议是述责述廉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更好述责述廉的一种检验和督促,是避免述责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设计,是对监督制度的再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与会同志的评议。

  4、必须要突出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

  “述责”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述责”是将主体责任落细落实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反过来讲这些内容也都是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述责”时除重点报告《条例》规定的3项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

  “述廉”应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5、必须要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

  述责述廉本质上是个人将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向组织的报告,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无论述责还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实报告本人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载入廉洁档案便于需要时有据可查,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和震慑,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如实述责述廉。

  6、必须将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一项刚性要求,目的在于加强监督。党员、干部如果认为述责述廉材料内容不实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反映。党组织经核实发现确实存在不实内容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