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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2-12-20 12:20:08 来源:以智范文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构建全省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基本原则,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

到2018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法治安徽”“信用安徽”建设迈上新台阶。二、实施联合惩戒

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实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17年9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实施时间表、路线图;
利用或改造提升现有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网络对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同时将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自动比对、提醒、拦截、监督和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3.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4.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5.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6.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招标代理、评标和招标从业活动。

4.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安徽好人、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安徽好人、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安徽好人、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建筑领域评比达标表彰限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
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
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

3.高消费娱乐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4.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5.医疗特需服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享受医疗特需服务。

6.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8.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依法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依法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实施其他方面限制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权责清单范围内相关权力事项时,要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1.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部门网站、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公众免费查询;
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2.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2017年9月底前,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其他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依法依规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合作、购买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共享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整合完善现有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功能齐全的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联动。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切实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机制,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接。建立三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名单纳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
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负有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职责的省直有关单位2017年9月底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本行业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使用而不使用、违规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职责分工。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2017年起,省委政法委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2017年起,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中共安徽省政法委员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五、完善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支持人民法院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规规范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强制执行等相关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立改废释和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执行工作、执行联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规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依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情况的曝光与宣传,发挥社会、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