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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党政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时间:2022-12-18 13:20:03 来源:以智范文网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和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二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科技局班子成员及党支部支委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班子成员与党支部支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政“一把手”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二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党政“一把手”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第五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对未执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