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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指导意见

时间:2022-12-18 13:15:05 来源:以智范文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打造“塞外江南”新伊犁美好愿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自治州乡村实际,经广泛征求村委会(村民代表)的意见,与“访惠聚”工作队、村党支部沟通,研究拟订了《村规民约》的指导性意见。

一、政治规矩方面

第一条举行升国旗仪式。组织开展升国旗活动,强化各族群众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各族群众爱国爱疆爱家乡伟大情怀,增强国家和中华民族认同感。

第二条开展宣传宣讲活动。宣讲重点突出党的惠民政策、民族团结、宗教政策、去极端化、稳定形势、村级事务等内容。

第三条参加升国旗活动。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做到全员参加、全面覆盖。无法参加升国旗活动的,需向村“两委”请假并说明情况。

二、社会治安方面

第一条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二条坚决反对和抵制“三股势力”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上报党组织,并共同参与去极端化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四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六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罚款。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牛羊啃青,严禁偷青,违者重罚。

第八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必须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村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村的村规民约,严禁非法同居,未婚非婚怀孕,非婚生育。

第九条不得利用各种借口和理由,窝藏、私存、下载非法书籍(读物)和音视品。

三、宗教事务方面

第一条严禁着装“吉里巴甫”服、青年人留大胡子,严格按规定开展“四项活动”。

第二条家长不得对子女管理缺失或纵然支持子女及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

第三条严禁未领结婚证随意找人念“尼卡”结婚,以及不办理离婚手续念“三个塔拉克”离婚的行为。

第四条严禁开展各类非法宗教活动。

第五条严禁宗教干预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和教育。

第六条流动人员不得操纵参与干涉本地正常宗教活动。

四、乡村民俗方面

第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三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四条积极参加村里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

第五条倡导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在生产、生活、学习等方面互帮互助。

五、人居环境方面

第一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严禁随地乱倒垃圾、秽物,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道路两旁不准长期堆放鸡粪,牛羊粪等动物粪便。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牲畜要在村外消毒、焚烧并深埋,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条村民喷洒农药时,农药袋和农药瓶不准乱扔,特别是田间地头和水沟里,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焚烧并掩埋。

第四条树立不乱丢的意识,改变随手乱丢垃圾的不良习惯,确保垃圾不落地。

第五条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

第六条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第七条不准在村内道路、地边路或田边路旁乱挖土。

第八条不准在村内道路焚烧物品、垃圾。

六、消防安全方面

第一条加强户内户外用火、用气安全管理,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条家庭用气、用火要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

物品堆放户内、院落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条加强村落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四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五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七、民族团结邻里关系方面

第一条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第二条村民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两委安排,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四条依法使用宅基地,新宅基按乡、村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五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伤)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六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会进行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八、卫生健康方面

第一条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条款,并教育子女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自觉按政策依法生育,不得违法生育、违法收养。

第三条必须按《婚姻法》规定,主动采取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违反政策生育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如有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报有关部门依法惩处。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

第五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婚姻家庭方面

第一条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建立和睦幸福的新家庭。

第二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条对老人、其子女必须尽抚养义务。不准虐待老人和孩子。

第四条切实做好适龄儿童的抚养教育,学生家长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觉履行应尽义务。

第五条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