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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七不准4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12-30 14:00:08 来源:以智范文网

银监会七不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监会七不准4篇,供大家参考。

银监会七不准4篇

银监会七不准篇1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白话文 .cn…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

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一)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

(二)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

(三)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监督。

(一)指导机构自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

(二)实施监管检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整治不规范贷款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工作安排,组织现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三)联合媒体访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银行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

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提

出以下“七不准”规定、“四公开”原则:

一、信贷业务“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银监会七不准篇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七不准”

公 示

1、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

3、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举报投诉电话:96369

银监会七不准篇3

合水县国土局制定农村建宅七不准

农村有句谚语:“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近几年,宅基地问题日渐成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建房用地由于线长、面广、需求量大,始终是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合水县国土资源局就农民宅基地问题进一步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责任和任务做了明确规定,提出农民建房七不准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是:

(一)不准违反规划建房。过去,由于建房缺乏科学的、长远的统一规划,致使一些地方农民建房杂乱无章,地乱占、房乱建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村内无序发展,农民建房常常见缝插针、造型各异,呈现出星罗棋布、分散杂乱的状态。另一方面,村庄外延扩张,往往是公路通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造成“外看楼房林立,内看残墙断壁”,形成一个个“空心村”。因此,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建房。凡按要求应编制规划而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不予受理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申请,虽有规划但不按规划选址建设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已列入撤并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不准未经批准建房。农村宅基地无限期的无偿使用,客观上加深了宅基地私有的传统观念,许多农民存在“农村土地想到哪建就到哪建,要用多少就用多少”的错误意识,片面地认为只要交了建房申请表,就认为办了手续,不管批不批都可以建房;只要交了钱给乡(镇)村(组),就认为已批准,想什么时候建就什么时候建。因此,各地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在思想观念上,破除宅基地私有传统观念,树立集体土地公有制意识。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房。农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宅基地,未经批准又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拆除。

(三)不准超规定面积建房。在建房过程中,有的农户以“三圈一所”(牛、猪、鸡圈和厕所)的名义多占土地;有的新房子要建,老祖屋又不愿拆;有的将旧屋改成猪圈、牛栏,或者干脆堆放柴草,建新不拆旧,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因此,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执行。其他一并无条件拆除。

(四)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农民新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并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农民建房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任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杜绝耕地“一年闲、二年荒、三年建新房”的现象。

(五)不准超越“红线”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址建房。农民建房不得擅自将应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拆除或损毁。已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并严格实施。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准建新房。零散分布的村庄,单体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址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距高速公路1000米可视范围内不准建新村,距国道边缘线20米以内、省道边缘15米以内、县(乡)道边缘线10米以内、新修道路两旁一律不得建房。

(六)不准破坏生态环境或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农民认为建房背靠“大山”是有靠山之说。加上国家严格土地管理,为了减少宅基地占用耕地,一些农民便往山边建房,而在清基时处理不当,切坡角度过大,留下了地质灾害隐患。因此,农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点,严格控制切山、切坡建住宅。农民建住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必须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农民建房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林、水体、耕地、树木、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填坡,不砍树。

(七)不准姑息迁就违法建房。对于违反此项要求的,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让违法违规的当事人在经济上付出高成本,在政治上付出高代价。对违反规定和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者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监察部门查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开发企业或个人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的,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无条件收回土地,拆除、没收或处以高额罚款;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监会七不准篇4

七不准:

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存款八不得:

一、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中国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印发通知,部署保险机构开展“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简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检查重点包括公司治理及内控、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风险。